在依F治国时代,审Pan人员在推进司F公正、提高司F公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有个别审Pan人员,违.背公平正义,颠倒hei白,置人..民利益于不顾,枉F裁判。
2012年7月8日,根据我老公衡书林与宝翔公司所订的协议,我通过POS机刷.卡付给宝翔公司60万元.购.房差价款【注:该款划入连盈春风经纪有限公司,该公司与宝翔公司实际控制人都是吴X宝】,宝翔公司当时给我老公开具了60万元的现金收据,并加盖了公章。然而,审Pan长姜X安(注:江苏省连云港海zhou区fa院副院.长)却将POS机刷..卡小票故意说成是银..行汇款单,并说我留存的小票上没有我老公签字,也没有宝翔公司盖章,仅..凭宝翔公司的收款收据,无法确认是我夫妇付了购..房差价款,并以此认定我们没有履行7月8日所签订的协议,故以此推..翻一审判决。请问姜副院长,你到超.市消费,都在自.己留存的小票上面签字吗?留存的小票还需对方盖章吗?有银..行流水,有收款收据还不能认定我付了差价款,请问还要我提供怎样的证据?
2012年7月8日,宝翔公司销售总监陈某斌按吴X宝要求,与我老公签订了结算购.房协议,并于当日双方履行了全部条款,即“我于当日付了购.房差价款,宝翔公司与我们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可姜副院长认定陈某斌是an外人,所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可吴X宝在陈某斌Xing事an件中说,陈某斌是宝翔公司的销售总监,有宝翔公司聘书【见(2016)苏0706刑初383号江苏省连云港海zhou区人.民F院Xing事判决书】。由此可见,陈某斌与我老公签订协议是其正常履职行为,请问姜副院长,陈某斌怎.么就“凑巧”成为案外人呢?如果协议无效,宝翔公司为何根据此协议履行了相应义务?
2011年10月20日三方所签订的协议中明确,截止2011年7月30日,江山公司第.1项目部(注:宝翔承建商)欠我老公800万元钢材款,宝翔公司同意担..保800万本金,并为江山公司第.1项目部承担违.约利息支出与损失。后来发生的一系列经济行为,都以此为依据,如计算违约金的基数是800万元、续签的协议、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推迟交房通知函等行为,都充分证明800万欠款的fa律事实,且前后证据一致,相互映证。按照《民.事.诉.讼F》第67条规定,宝翔公司要想否定三方协议,应该提供新证据,可宝翔公司根本没有提供新证据。然而姜副院长却说我没有提供证据,并以此否定800万欠款事实,明显偏袒宝翔公司。
根据相关F律规定,“发现原.判.决.书.中有错误”方可提起再审,但姜副院长并没有发现原.判.决.书中的错误,就将案件提起再审,违反以下法律条款:
1、依照《Zui..高F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su讼F>审Pan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su的案件,人.民.F.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G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su讼fa第205条(原第..198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2、民诉F第205条规定:各级人.民F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F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再审的,经讨论后方可再审。本案再审裁定就是引用该条F律,是F院院长依职权提起的再审案件,但并没有发现原判决中的错误,不符合第205条规定,因而是违F的。另外,海zhou区fa院“王X富”也承认没有发现错误,“院长Xin访接待日F官”也认为此案不能再审。
3、《Zui.高人.民F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人.民F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Zui.高F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su讼F>审Pan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人.民F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本案提起再审的事由是连云港中院要求审.查案件是否涉Xian虚假su讼,但姜副院长却以“以物抵债”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再审判决明显违反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注:王x富也证实案由是“审.查是否涉嫌虚假su讼”),
4、《江苏省高.级F院关于办..理依职权.审查的民事审判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下级F院对生效裁判,已经本院裁定驳回申请再审的,在裁定再审的同时应当一并撤销原驳回申请再审的裁定。连云港市中级F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至今没有撤销,仍然处于有..效状态,现提起再审,违反江苏省高.级F院的规定。
可笑的是:再审Pan决书引用的fa律条款,也正是姜副院长违反的F律条款,如民诉F205条、67条等,姜副院长将F律玩弄于股掌之中,视F律如儿戏!
以上违fa事实,只是该an件在再审过程中的一部份,还有很多,不能一一列举。这些行为直接反应姜副院长故意Wei法,制造yuan假cuo案。请相关部门关心此事,调查处理姜副院长的涉.嫌违F行为,还我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
附件:部份证据图.片附后,因篇幅有限,仍有好多证据未能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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