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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日,公安部*版本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公安部第163号令)将正式施行。
2022版交规在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记12分规定不变的同时,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删除了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明确了对弄虚作假、买分卖分等行为予以严格责任追究。
2022版交规记分的交通违法共50项,其中7项记12分,7项记9分,11项记6分,15项记3分,10项记1分。相比“2016版本”记分规定,“2022年版”记分类型增加了扣9分、删除了扣2分的违法行为。
二十类记分下调
1.原条文: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记12分。
调整为: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记9分。
2.原条文:
驾驶运营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一次记12分。
调整为: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道路上违法停车的,一次记9分。
3.原条文: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12分。
调整为: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9分。
4.原条文: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
调整为: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一次记9分。
5.原条文:
未取得校车驾驶员资格驾驶校车的,一次记12分。
调整为:
未取得校车驾驶员资格驾驶校车的,一次记9分。
6.原条文: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12分。
调整为: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9分。
7.原条文: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记6分。
8.原条文: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12分。
调整为:
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6分。
9.原条文: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一次记6分。
调整为: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一次记3分。
10.原条文: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一次记6分。
调整为: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一次记3分。
11.原条文: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一次记6分。
调整为: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一次记3分。
12.原条文: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记6分。
调整为: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记3分。
13.原条文:
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3分。
14.原条文: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6分。
调整为:
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3分。
15.原条文: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一次记3分。
调整为: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一次记1分。
16.原条文: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一次记3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一次记3分。
调整为: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一次记1分。
17.原条文: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一次记3分。
调整为: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一次记1分。
18.原条文: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一次记3分。
调整为: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19.原条文: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2分。
调整为: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1分。
20.原条文:
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一次记2分。
调整为:
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一次记1分。
五类记分上调
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一次记9分。
2.原条文:
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一次记6分。
调整为: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一次记9分。
3.原条文: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一次记2分。
调整为: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一次记3分。
4.原条文:
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2分。
调整为:
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3分。
四类记分新增
1.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一次记12分
2.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一次记6分。
3.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6分。
4.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6分、
十一类记分删除
1.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一次记6分。
2.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一次记6分。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一次记3分。
4.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一次记3分。
5.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一次记2分。
6.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一次记2分。
7.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一次记2分。
8.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一次记2分。
9.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一次记2分。
10.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一次记2分。
1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一次记1分。
(整理:光明网 曾震宇)
光明网
中国网财经4月29日讯
广西北部湾银行2020年业绩报告显示,报告期末,该行资产总额 3017.49 亿元,增幅 30.34%,其中,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 1545.65 亿元,增幅 30.15%。负债总额 2807.56 亿元,增幅 31.03%,其中,吸收存款余额 2010.78 亿元,增幅 33.30%。
盈利能力方面,报告期内,广西北部湾银行实现营业收入 59.08 亿元,增幅 26.42%;净利润 15.29 亿元,增幅 35.05%。
尽管营业收入、净利润均实现两位增长,广西北部湾银行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却依然低于监管红线。2020年末,该行资本利润率 8.56%,资产利润率 0.57%。2019年、2018年年末该行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分别为6.95%,0.54%;7.63%,0.53%。该行连续3年均低于监管规定的商业银行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大于等于11%、0.60%的规定。
资产质量方面,报告期末,该行不良贷款率 1.30%,较年初下降 0.17 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 193.85%,较年初上升 21.21个百分点。
资本充足率方面,广西北部湾银行2020年资本充足率有所增长,但是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却有所下降。截至2020年末,该行资本充足率13.57%,一级资本充足率10.64,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89%,较上年末增长0.82、-0.09、-1.84个百分点。年报还显示,该行于2020年10月26日召开的2019年股东大会通过的议案包括《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次增资扩股方案》。2021年2月5日,证监会官网披露了该行定增申请材料,其中提到:“随着本行资产规模的持续增长,一级资本的补充已成为本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另外,申请材料显示此次拟定向增发4.09亿股,发行价格为2.6元/股,预计募资10.634亿元。关于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该行称:“本次定向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充实本行核心一级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2021年3月末,证监会同意该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
值得关注的是,广西北部湾银行的前十大股东中有两家成为被执行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该行第九大股东广西荣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10日、2021年4月7日三次成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分别为2354081元、1977823元、3*58元。第十大股东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12次成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合计1286435元。
另外,阿里司法拍卖平台显示,广西玉林环洲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广西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桂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广西北部湾银行合计2.64亿股股权于2020年12月6日、2020年12月10日二次拍卖仍遭遇流拍,三笔股权起拍价均为1.8304亿元,市场价2.288亿元。
除重要股东成为被执行人、大额股权拍卖遭遇流拍之外,中国网财经
业务合规方面,2021年以来,广西北部湾银行已有两家下属分支机构被监管开出罚单,共计被罚75万元,6名相关责任人被处以不同程度的处罚。具体来看,2021年4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北海汇检罚〔2021〕1号显示,广西北部湾银行北海分行因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被责令改正,警告,并被处以5万元罚款。2021年1月20日,银保监会网站显示,广西北部湾银行钦州分行因办理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办公营业用房租赁内控管理不到位被罚70万元。同时,该分行4名责任人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另外2名分别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3年、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人员任职资格3年。
中国网财经
公开资料显示,广西北部湾银行是在原南宁市商业银行基础上改制设立的省级城市商业银行,于2008年10月挂牌成立。目前已在南宁、桂林、柳州、北海、贵港、钦州、防城港、崇左、玉林、百色、梧州、河池等12个设区市和桂平、横县、凭祥等42个重点县域设立了分支机构,在田东、宾阳、岑溪发起设立了3家村镇银行。
(
2022年4月1日,公安部*版本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公安部第163号令)将正式施行。
2022版交规在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记12分规定不变的同时,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删除了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明确了对弄虚作假、买分卖分等行为予以严格责任追究。
2022版交规记分的交通违法共50项,其中7项记12分,7项记9分,11项记6分,15项记3分,10项记1分。相比“2016版本”记分规定,“2022年版”记分类型增加了扣9分、删除了扣2分的违法行为。
二十类记分下调
1.原条文: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记12分。
调整为: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记9分。
2.原条文:
驾驶运营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一次记12分。
调整为: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道路上违法停车的,一次记9分。
3.原条文: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12分。
调整为: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9分。
4.原条文: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
调整为: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一次记9分。
5.原条文:
未取得校车驾驶员资格驾驶校车的,一次记12分。
调整为:
未取得校车驾驶员资格驾驶校车的,一次记9分。
6.原条文: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12分。
调整为: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9分。
7.原条文: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记6分。
8.原条文: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12分。
调整为:
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6分。
9.原条文: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一次记6分。
调整为: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一次记3分。
10.原条文: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一次记6分。
调整为: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一次记3分。
11.原条文: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一次记6分。
调整为: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一次记3分。
12.原条文: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记6分。
调整为: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记3分。
13.原条文:
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3分。
14.原条文: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6分。
调整为:
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3分。
15.原条文: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一次记3分。
调整为: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一次记1分。
16.原条文: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一次记3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一次记3分。
调整为: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一次记1分。
17.原条文: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一次记3分。
调整为: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一次记1分。
18.原条文: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一次记3分。
调整为: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19.原条文: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2分。
调整为: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1分。
20.原条文:
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一次记2分。
调整为:
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一次记1分。
五类记分上调
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一次记9分。
2.原条文:
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一次记6分。
调整为: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一次记9分。
3.原条文: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一次记2分。
调整为: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一次记3分。
4.原条文:
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2分。
调整为:
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3分。
四类记分新增
1.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一次记12分
2.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一次记6分。
3.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6分。
4.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6分、
十一类记分删除
1.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一次记6分。
2.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一次记6分。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一次记3分。
4.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一次记3分。
5.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一次记2分。
6.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一次记2分。
7.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一次记2分。
8.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一次记2分。
9.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一次记2分。
10.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一次记2分。
1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一次记1分。
(整理:光明网 曾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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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三
来源 | 柳州交警
投稿邮箱:gabxc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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