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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正进入罗熹的“新人保”时代。
撰文/郑新
出品/每日财报
人保财险换帅不足半月后,人保寿险的高层也在近期出现了变动。获悉,4月1日上午,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人保寿险”)召开干部大会,该会议涉及三位高管变动。
会议宣布,免去傅安平人保寿险副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职务,改任人保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将由王文临时负责人保寿险全面工作;免去李涛人保寿险党委副书记、工会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改任派驻人保寿险专职监事长。
至此,人保财险和人保寿险这两大板块,都在人事上完成了“新人保”的重塑。在谈到人保从老大变老三时,人保董事长罗熹认为,这里面有能力、体制、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是观念思想问题。所以人事调整或许只是一小部分,改造企业文化及附着其上的治理和战略,才是罗熹心中的“新人保”。
人保寿险换帅,“5855”政策持续落地
据《每日财报》了解,傅安平是出生于1963年,经济学博士后,*经济师。从1982年便开始参加保险工作,曾先后任职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处副处长、寿险处处长,北京保险监管局副局长。
曾作为《保险法》起草小组成员,参与我国1949年以来第一部《保险法》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参与了《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的研制工作等,其在2005年加盟人保寿险后曾先后任职筹备组副组长和副总裁,随后接棒李良温成为人保寿险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裁。
作为傅安平的接任者,王文在保险行业也同样有着丰富的经历。其于199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后获得北大法学硕士学位。与傅安平一样,王文也是在2005年的时候加入了人保寿险,曾是人保寿险北京分公司的一把手,后被调任人保寿险副总裁、党委委员。
而此次傅安平和李涛的卸任也被外界认为是人保集团要系统性推进“5855”政策的代表事件,人保集团内部在人事方面制定了两条硬性的条规,即“5855”和“5+2”。
“5855”即男性干部和女性干部分别达到58岁和55岁便要退居二线;“5+2”即要求领导干部必须有5年在保险主业从业的经验,且有2年到基层锻炼的经历。
“到龄退休”和“干部年轻化号召”背后,其实都反映出了目前人保已处于罗熹主政的“新人保时代”。作为人保董事长,罗熹在仅仅上任7个月之期便以雷厉风行的手段完成了人保寿险和人保财险的高管大换血,这背后或许也与企业所面临的业绩困境息息相关。
市占率下滑,发展转型之困
对于人保寿险来说,2020年是不平静的一年。此前中国人保发布了2020年报显示,人保寿险是中国人保*出现保费收入下滑的业务。实现保险业务收入961.88亿元,同比下滑2%;但实现净利润45.25亿元,同比增长42.7%;新业务价值54.29亿元,同比增长5.6%。
针对寿险收入下滑,年报表示,主要是一方面主动压缩中短存续期业务规模,向高质量发展转型取得进一步成效;另一方面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期交业务增量低于预期,业务规模同比下降所致。
此外,人保财险保费同比增加0.1个百分点为4320.19亿元,净利润同比增长0.6个百分点为208.34亿元。而这两方业务的市占率却同时处于不同程度的下滑状态。
人保财险虽下降至31.8%但仍然居于行业榜首;而人保寿险的市占率却降至3%,并已连续三年市场率均呈现不同程度的下降。人保寿险的业务结构主要分为个险和银保,从2017年到2020年,其个险的占比分别是40.20%、41.80%、52.20%、57.00%,而这也主要得益于从2017年正式围绕着个险渠道启动的“大个险”战略。
经过多年转型发展,至2020年,人保寿险银保渠道保费占比已降至37.4%,个险渠道保费占比上升至约六成。个人销售能力也逐步提升,月均有效人力达10.2万人。即使如此,与其他头部公司相比,人保寿险银保渠道占比仍然较高。平安人寿、国寿股份当年的占比分别为3.68%、6.74%。
前期为了规模和体量主要做银保渠道,但这种规模至上的战略思路也加重了后期转型的困难。虽然如今转型大力发展个险,但深耕在企业里的知识体系、人才储备、观念思想等都需要随之更新,后期能否实现高质量跨越式的增长仍是一个比较大的难题。
与头部差距较大,险企转型殊途同归
据相关数据显示,平安保险在2020年实现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4760.87亿元;中国人寿2020年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为6129亿元;人保寿险2020年累计原保费收入961.84亿元。
与头部险企相比,人保寿险背后的人保集团虽是共和国的保险长子,也是曾经计划经济的宠儿,但如今的数字差距却与之相差甚大,这意味着人保寿险还有较大的追赶空间,但要想抓住这样的发展机遇,其所面临的挑战自然也是艰巨的。
罗熹表示,“过去的寿险特别是人保的寿险是以银保为主的,而且是以低价值,强调规模。这几年我们进行了调整,代价就是规模下来了。”
罗熹强调,与友邦、太平、平安、泰康、新华等企业相比,人保寿险要坚持自己的方向。要建立“三高”(高端人才、高管产品、高管客户)模式,坚持价值导向。而这些也都需要加强团队建设,不断输入人才。
保险市场目前正处于群雄环伺的状态,平安人寿、中国人寿、太保寿险等均占据着一定的市场份额,且实力不容小觑,要想从虎口夺食自然也意味着人保寿险需要付出一定的努力才能从激烈的市场中脱颖而出。
寿险转型,向来是非常难啃的硬骨头,因为要打破一直以来人海战术的惯性思维,改变大进大出、素质参差不齐的保险代理人队伍,以规模下降的短期阵痛为代价,谋求价值至上的长期利益。
目前来看,平安先行一步,精兵简政,一方面对代理人队伍减员提质,一方面简化层级,促成更扁平化的治理结构。国寿转型亦是如此,而罗熹在业绩发布会上对“三高”的重视,对价值导向的强调,都意味着三大险企,在转型的方向上,殊途同归。
在人保的业务结构中,寿险明显是掣肘发展的短板,人保体量要想进一步得到拓展,业务结构要想发展均衡,那补上短板无疑是重中之重。而能否补上短板,为集团价值提升做贡献,也是对人保寿险新任总裁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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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规管理方面,人保寿险屡次遭罚,今年已涉10张罚单
《投资时报》研究员 关越
作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601319.SH,1339.HK)旗下重要成员,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人保寿险)的表现受到颇多关注。
根据人保寿险过往年度信息披露报告,近两年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速持续放缓,2021年净利润更是同比缩水。同时,人保寿险还面临实际资本减少、偿付能力充足率下行等问题。在合规管理方面,人保寿险屡次遭罚,2021年的投诉量也出现倍增。
针对以上问题,《投资时报》研究员向人保寿险发送了沟通函。人保寿险回复称,2021年净利润减少,主要是所得税费用增加所致,剔除所得税影响后利润总额为上市寿险公司增幅*;一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主要跟资本市场波动和保险行业偿付能力规则的切换有关;对于处罚所暴露的问题,已部署多项措施加强基层合规风控管理。
同时,人保寿险还向《投资时报》透露,为应对当前寿险行业的机遇与挑战,将进一步巩固个险为主力、银保为助推、团险和电商为两翼的销售管理新阵型,不断推动公司高质量转型发展。
净利润下降
公开资料显示,人保寿险成立于2005年11月,注册资本金为 257.61 亿元。
透过各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可以看到,2018年—2021年人保寿险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111.96亿元、1179.01亿元、1210.29亿元、1235.34亿元,近两年增幅不超过3%,且逐年放缓;同期净利润分别为6.95亿元、32.13亿元、45.43亿元、41.45亿元,2021年净利润有所下降。
对于去年营收增速放缓、净利下降的情况,人保寿险对《投资时报》表示,受内外部环境变化影响,2021年人身险行业发展普遍陷入困境,主要寿险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出现增速放缓或是同比下降趋势。2021年,国内人身险公司整体原保险保费收入同比下降1.42%;上市寿险公司净利润同比减少18.9%。
据人保寿险分析,主要原因一方面受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等多重因素影响,保险有效需求下降,传统经营模式受阻,行业发展出现停滞不前局面;另一方面,在行业转型、主动清虚等因素影响下,营销员队伍明显下滑,进而影响整体产能。
人保寿险强调,公司积极应对行业复杂局面,采取多项举措克服影响,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同比增速均好于同业平均水平。2021年原保险保费收入同比增0.7%;营业收入同比增2.1%。净利润同比减少8.4%,主要是因手续费及佣金率下降,以前年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导致所得税费用增加。“剔除所得税影响的不可比因素,公司利润总额50.79亿元,同比增长58.8%,为上市寿险公司增幅*。”
2022年一季度,《投资时报》研究员注意到,受代理人规模处于低位以及权益市场持续下跌等影响,人身险行业保费和盈利持续承压。人身险公司共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36万亿,同比下降4.2%,降幅较2021年继续扩大;合计盈利456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41%。
在此背景下,人保寿险一季度实现原保费收入597.50亿元,同比增长17.9%;实现净利润21.87亿元,同比减少33.5%,剔除以前年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的不可比因素,利润总额31.00亿元,仅同比微降5.5%,降幅优于行业。
人保寿险2018年—2021年净利润(单位:亿元)
数据公司年报
实际资本减少
2022年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人保寿险实际资本有所减少,整体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下降。
具体来看,2022年一季度末,人保寿险核心偿付能力溢额为 160.28 亿元,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135.76%;综合偿付能力溢额为 552.85 亿元,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223.34%。而期初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21.40%和249.97%。
与期初相比,人保寿险实际资本减少136.3亿元。其中,净资产减少65.83亿元。
对此,人保寿险回应称,2022年一季度,受权益市场持续下跌影响,股票、股基等投资资产浮盈较年初有所减少,导致净资产减少。2022年第一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除上述资本市场波动的影响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即保险行业偿付能力规则的切换。2022年伊始,保险行业开始实施偿二代二期规则,规则切换使得主要寿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我司降幅与主要寿险公司平均水平基本相当。”
此外,人保寿险还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2020年、2021年、2022年一季度,人保寿险的累计净现金流分别为 77.49 亿元、-371.91 亿元和-8.02 亿元。该公司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坦言,目前流动性风险整体可控,但由于现金流易受外部市场形势冲击、公司业务周期等的影响,波动较大,且由于受到市场整体环境等影响,保费现金流入存在不及预期的情况,需持续关注。
同时,人保寿险亦告诉《投资时报》,公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保持充足,会持续做好流动性风险防范工作。据悉,制度方面,该公司已按照偿二代二期规则要求,完善流动性风险制度建设。管理方面,一是做好现金流预测,进行现金流压力测试,加强统筹管理,根据预测情况提前做好现金流安排;二是加强现金流监测和管理,加强流动性风险识别,强化对流动性风险指标的监测和分析;三是做好流动性应急管理,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流动性突发事件的能力。
年内涉10张罚单
通过梳理银保监会处罚信息,《投资时报》研究员发现人保寿险近期有多条遭到处罚的记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5月30日,今年以来共有10张罚单指向人保寿险,其中涉及分支机构的有4张,涉及个人的有5张,还有一张同时处罚个人和分支机构。
比如,1月12日,黑龙江银保监局开出一号罚单,人保寿险哈尔滨市道里支公司因其虚列费用处以罚款11万元;王春梅作为主要负责人,被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3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吕梁监管分局对人保寿险岚县支公司的原内勤李茂春作出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的处罚。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人保寿险岚县支公司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侵占保险费的违法违规行为。2015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间,该公司员工李茂春采取截留投保单、专用发票加盖假公章、套打保险合同等手段,骗取客户投保,侵占保险费33笔,金额合计537.89万元。
3月31日,中国银保监会上饶监管分局开出11、12、13号罚单,人保寿险上饶中心支公司因编制虚假资料被予以罚款10万元;何萍和曹彩虹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均被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对于处罚暴露的问题,人保寿险表示高度重视,并在加强基层合规风控管理方面安排部署了以下工作:
一是多措并举,加强穿透式检查力度。组织开展公司2022年度风险核查监督工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开展自查与检查;同时公司组建合规稽查检查专家队伍,制订下发穿透式检查工作方案,将在各条线自查的基础上,开展督导检查,深入检查基层机构合规经营和风控情况并督促整改。
二是在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全面风险管理行动方案的统一框架下,制定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行动方案,明确具体工作举措、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切实提升各分公司、各部门风险防控意识,压紧压实各领域、各岗位风险防控责任。
三是针对基层管理问题,在广泛征求各省分公司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行动方案,从加强顶层设计、加强关键岗位及关键业务流程监督、加强系统刚性管控及考核问责等多角度,对基层治理工作进行细致部署。
四是在集团领导下制定加强法律合规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分支机构加强法律合规工作提供工作指引。
五是完善合规绩效考核办法,对分支机构及分支机构领导班子的合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投诉方面,据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的《关于2021年第四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2021年第四季度人保寿险的投诉量为1070件,位于人身险公司投诉量第八。该公司全年累计投诉量3935件,位列人身保险公司第八。根据监管部门通报以及人保寿险统计,该公司 2020 年累计投诉数量 1340 件。可见,2021年人保寿险的投诉量成倍增长。
对此,人保寿险解释道,一方面,2021年以来在银保监会领导下整个保险业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全行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消费者宣传活动,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消费者整体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另一方面,随着近年来公司业务结构持续优化调整,保障型期交保单占比逐年提升,产品的复杂程度较以往有所提高,销售人员销售过程的不专业行为易导致客户产生疑问甚至抱怨、投诉。同时,受销售队伍脱落影响,公司在续期、退保等环节投诉数量增速较快。
人保寿险进一步向《投资时报》介绍,该公司将持续通过以下措施改善投诉量的问题:
一是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上升至公司治理层面,在董事会领导下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文化建设,在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成立消费者事务工作委员会,持续加强全链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体系建设;二是加强销售队伍建设和品质管理,提升宣传展业环节的规范性,包括加强销售人员入司管理、持续做好销售品质管理等;三是强化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管理,如提升产品和服务规范性、加强理赔时效管理;四是持续提升重点人群的保险服务获得感,面向“一老一少”“新市民”等群体加大产品和服务保障力度;五是积极面向消费者开展宣传活动,服务消费者提升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
未来如何布局?
谈及当前寿险行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人保寿险颇有感触。
该公司认为,当前行业主要存在五个方面的挑战。
一是行业改革转型难度加大,对处于转型攻坚期间的各大险企带来较大挑战。目前整个人身险行业正处于深度调整期,传统粗放式发展模式难以为继,疫情反复等对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形成压力。行业原保险保费呈现负增长。
二是短期内行业新单保费增长承压。收入下降对保险产品需求带来抑制效应,收缩了民众对人身险这类非刚性产品的需求,新单需求下降。同时,线下展业受限影响新单开拓,依靠代理人渠道的传统寿险保费增长承受较大压力。
三是队伍展业和增员难度上升。疫情之下,线下增员受阻,线上增员需求迫切。同时,展业受到影响,代理人收入降低,对代理人队伍的稳定性造成冲击。
四是续期保费稳定性降低。部分客户无力缴纳期交产品续期保费,甚至面临退保风险。此外,代理人流失使孤儿单数量增加,也影响到续期保费。
五是资产价格波动带来行业盈利下行。权益市场大幅震荡下行,对险企投资收益形成考验。同时,固定收益品种的违约和减值风险亦有所上升。
在人保寿险看来,寿险行业也存在多方面的机遇。
一是客户行为加速线上化,有利于推动数字化经营转型,对具备完善的线上化运营体系的人身险公司利好。
二是客户需求迭代升级,有利于推动行业产品创新。受疫情影响,民众对健康险、意外险和寿险的需求增加,特别是针对非标体等细分人群的产品将有较大创新空间。加之数字化的影响,未来在保障范围、相关服务等方面,寿险产品将迎来创新机会。
三是服务业重新洗牌,为代理人招募带来新机遇。
四是国有品牌优势凸显,有利于国有寿险企业品牌优势提升。
为应对当前寿险行业的机遇与挑战,人保寿险表示,将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卓越保险战略要求,坚持“价值主导、专业经营、多元协同”的渠道布局和销售策略,兼顾规模与价值,进一步巩固个险为主力、银保为助推、团险和电商为两翼的销售管理新阵型,推动公司高质量转型发展。
具体而言,一是持续加强渠道专业化建设。“大个险”作为价值创造的主力渠道,聚焦队伍建设,开展新军建设顶层设计优化,加大高价值业务拓展力度。银保渠道深入推进价值转型,探索业务拓展和队伍建设新模式。团险渠道聚焦短险增效和职团开拓创新。电网销售渠道突出特色产品供给和服务创新,探索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二是将进一步推动数字化经营转型,提升销售展业、队伍增员、产品支持、客户服务、运营理赔、日常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线上化经营能力;通过线上线下对接、转化与融合的方式,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推动产品销售转化。
北京1月6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延边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延银保监罚决字〔2021〕11号-15号)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存在内控执行不到位、代理人管理不严格、虚构中介业务套取增员方案和业务方案奖励、保险销售不规范四宗违法违规行为。
一、内控执行不到位
2019年至2020年期间,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个险营业区共办理保险业务5650笔,截至2020年末,其中41笔、保费金额21.31万元业务出现客户在保单生效后两年内发生退保,三个月内又再次以同一投保人或同一被保险人在该公司投保的行为。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未按照《关于契约规定的通知》(人保寿险吉业发〔2010〕4号)“为保护公司已有的客户资源,维护客户的切身利益,有效控制恶性契约转换,客户在保单生效后两年内发生退保(犹豫期退保除外)后,三个月内不得再次以同一投保人或同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投保其他险种”的规定,对退保之后再次投保的客户进行限制。
韩文国时任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副总经理,对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内控执行不到位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二、代理人管理不严格
2020年3月18日,杨某某经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代理人李某介绍,入职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代理人,《代理合同》代理人本人签字栏为代签,公司盖章栏并未加盖公章,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并未产生法律效力。2020年,杨某某以代理人身份销售2件保单:分别是被保险人范某某,身份证号23108419770501****,保险日期2020年4月29日,险种无忧人生2019重大疾病保险(*版),保费3430元,保险金额12.75万元,该笔保险佣金为1200.5元;被保险人李某,身份证号52212719910929****,保险日期2020年7月27日,险种无忧人生2019重大疾病保险,保费3433元,保险金额5.78万元,该笔保险佣金为1201.55元。
邴彦时任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个险渠道部经理,对该公司代理人管理不严格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三、虚构中介业务套取增员方案和业务方案奖励
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谭晓梅下属团队利用保险代理人虚假投保、销售、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累计退保业务保单445件,首期保费收入合计156.39万元,退保金额合计71.78万元。
韩文国时任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副总经理,对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虚构中介业务套取增员方案和业务方案奖励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谭晓梅时任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个险营业区经理,对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虚构中介业务套取增员方案和业务方案奖励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朱根霖作为个险营业区职员,对上述虚构中介业务套取增员方案和业务方案奖励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四、保险销售不规范
(一)未经投保人同意,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2020年6月29日,杨某购买2份保险,分别投保无忧人生2019重大疾病保险(*版)、少儿无忧人生2019重大疾病保险(*版)产品,保障金额3万元和25.5万元,缴费期限20年,每期缴纳保费1185元、4539元,上述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为孙某某,《投保单》签字非杨某本人签字。
2019年-2020年期间,杨某某作为投保人同时也是被保险人在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购买5份保险,《投保单》均非杨某某本人签字。
(二)保险销售人员协助投保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代理人杨某某为给李某投保,伪造双方夫妻关系,上述业务营销人员为宋某某,宋某某作为杨某某入职保险代理人的介绍人,在明知杨某某与李某并非夫妻关系的情况下,为李某投保6个保险产品,首期保费收入21062元。
(三)投保人影像识别用照片代替人脸识别
2020年投保资料当中,证明投保人本人的多张影像资料用手机上照片代替人脸识别。
谭晓梅时任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个险营业区经理,对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存在违规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延边银保监分局责令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7.72万元;责令韩文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对邴彦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谭晓梅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朱根霖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以下为原文:
延边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延银保监罚决字〔2021〕11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
地址:吉林省延吉市天池路2088号
法定代表人:曲彩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向我分局提出申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内控执行不到位
2019年至2020年期间,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个险营业区共办理保险业务5650笔,截至2020年末,其中41笔、保费金额21.31万元业务出现客户在保单生效后两年内发生退保,三个月内又再次以同一投保人或同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投保的行为。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未按照《关于契约规定的通知 》(人保寿险吉业发〔2010〕4号)“为保护公司已有的客户资源,维护客户的切身利益,有效控制恶性契约转换,客户在保单生效后两年内发生退保(犹豫期退保除外)后,三个月内不得再次以同一投保人或同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投保其他险种”的规定,对退保之后再次投保的客户进行限制。
上述事实有投保单、《关于契约规定的通知 》(人保寿险吉业发〔2010〕4号)等证据证明。
二、代理人管理不严格
上述事实有投保单、杨某某入职《代理合同》、行政处罚谈话记录等证据证明。
三、虚构中介业务套取增员方案和业务方案奖励
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罚谈话记录、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2019年、2020年岗位职责分工、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投保、退保台账等证据证明。
四、保险销售不规范
上述事实有投保单、行政处罚谈话记录、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内控执行不到位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之规定,我分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对上述行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你公司代理人管理不严格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分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对上述行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72万元。
你公司虚构中介业务套取增员方案和业务方案奖励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之规定,我分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对上述行为改正,并处罚款15万元。
你公司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分局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7.7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12月28日
延边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延银保监罚决字〔2021〕12号)
当事人:韩文国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22242419730324****
住址:吉林省长春市****
所在单位名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职务:团体保险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原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政治面貌:党员
二、虚构中介业务套取增员方案和业务方案奖励
上述内控执行不到位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分局决定责令你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上述虚构中介业务套取增员方案和业务方案奖励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按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之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延边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延银保监罚决字〔2021〕13号)
当事人:邴彦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22240219790329****
住址:吉林省延吉市****
所在单位名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汪清支公司
职务:经理(原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个险渠道部经理)
代理人管理不严格
上述事实有投保单、杨胜德入职《代理合同》、行政处罚谈话记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代理人管理不严格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按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之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延边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延银保监罚决字〔2021〕14号)
当事人:谭晓梅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22012219861008****
住址:吉林省松原市****
工作单位: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
职务:财务部企划岗(原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个险营业区经理)
一、虚构中介业务套取增员方案和业务方案奖励
二、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存在违规
1.未经投保人同意,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2.保险销售人员协助投保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3.投保人影像识别用照片代替人脸识别
2020年投保资料当中,存在投保人本人的多张影像资料用手机上照片代替人脸识别的情况。
上述虚构中介业务套取增员方案和业务方案奖励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按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之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上述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按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之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延边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延银保监罚决字〔2021〕15号)
当事人:朱根霖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22242419901210****
住址:延吉市长白路****
工作单位: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
职务:财务部企划岗内勤工作人员
虚构中介业务套取增员方案和业务方案奖励
上述虚构中介业务套取增员方案和业务方案奖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按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之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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